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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新舱单信息采集
作者:yingying    时间:2018-06-05 10:02:29    来源:盈世供应链管理

尊敬的客户:你们好。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内容,6月1日开始实施,请广大客户在进出口业务时按规定提供收、发货人相关信息,详见如下:


新舱单信息采集表

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


新舱单信息采集说明:


收发货人代码填写要求:
1)境内实际收发货人、通知人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应当填写境内实际收货人、通知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格式为“USCI+代码”;


2)暂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填写格式为“OC+代码”;


3)所属国家或地区未列在《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或者无法提供表中所列企业代码类型的,

应当填写实际收货人、通知人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定企业注册代码,填写格式为“9999+企业代码”;


4)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身份证、护照号或其他有效证件,

填写格式分别为“ID+身份证号”、“PASSPORT+护照号”、“8888+身份代码”


请您留意代码填写要求并提供好信息,谢谢~


北京宜天合物流有限公司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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