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你们好。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内容,6月1日开始实施,请广大客户在进出口业务时按规定提供收、发货人相关信息,详见如下:
新舱单信息采集说明:
应当填写境内实际收货人、通知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格式为“USCI+代码”;
2)暂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填写格式为“OC+代码”;
应当填写实际收货人、通知人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定企业注册代码,填写格式为“9999+企业代码”;
填写格式分别为“ID+身份证号”、“PASSPORT+护照号”、“8888+身份代码”
请您留意代码填写要求并提供好信息,谢谢~
北京宜天合物流有限公司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