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概述
中国海关实行稽查制度,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对进出口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会计账册和其他资料以及相关货物进行核查,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海关依法对被稽查人作出追补税款、移交海关缉私部门查处、限期改正等决定,并制发《海关稽查结论》。《海关稽查结论》是鉴定进出口相关企事业单位资信的重要依据。
进出口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它法规规定设置、编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活动;同时,应按法律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海关稽查期限保管进出口报关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
海关稽查期限
一、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
二、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
三、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办事程序
一、通知
海关成立稽查组,实施稽查3日前将《海关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被稽查人收到通知书后应及时与稽查组联系,并按通知中的稽查范围准备相应账册、业务单证及有关资料。
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资料、报关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进出口货物可能被擅自转移或毁弃,以及特殊情况海关认为有必要时,稽查组可不事先通知被稽查人,径行实施稽查。径行稽查时,稽查组将《海关稽查通知书》当面送达被稽查人。
二、实施
海关实施稽查时,被稽查人应配合海关稽查工作,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到场,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稽查组查阅、复制被稽查人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时,被稽查人应按海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协助清点、复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当稽查组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被稽查人的有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海关稽查人员的提问,询问结束后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盖章)。
稽查组对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进出口货物存放场所进行检查时,被稽查人代表应当到场,按照海关的要求开启场所、搬移货物,开启、重封货物的包装。检查结束后,被稽查人代表应在海关稽查人员填写的《检查记录》上签字(盖章)。
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稽查组可以暂时封存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嫌疑的,稽查组可以封存被稽查人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稽查组将出具《封存通知书》并加贴海关专用封志。被稽查人在对封存物清点后应当在《封存通知书》所附清单上签字(盖章)。
三、报告
稽查组根据稽查情况制发《海关稽查报告反馈单》,并征求被稽查人意见。
被稽查人应自收到《海关稽查报告反馈单》7日内向稽查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意见。
四、结论
稽查结束后,海关应当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包含以下结论:
1.海关发现被稽查人存在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将作出移交海关缉私部门继续查处的稽查结论;
2.海关发现被稽查人存在追补税情事的,应当由稽查组根据稽查事实和计税结果做出相应的稽查结论;
3.海关发现被稽查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应处以罚款或者取消报关资格的行为,应当在移交有关部门后,由稽查组做出相应的稽查结论;
4.如果稽查程序结束时要求被稽查人限期改正的,由稽查组检查完被稽查人限期改正情况后做出相应的海关稽查结论。
办事机构义务
一、海关实施稽查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通知被稽查人。
二、海关应组成不少于2人的稽查组,并向被稽查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
三、实施稽查前,稽查组送达《海关被稽查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
四、实施稽查后,稽查组制发《海关稽查报告反馈单》,征求被稽查人意见。
五、实施稽查追补税的,海关制发《稽查(补/追)征税款告知书》。
六、稽查结束后,海关制发《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办事时限
一、实施稽查3日前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通知被稽查人(径行稽查除外)。
海关稽查业务流程图
北京宜天合物流有限公司
2018年5月7日